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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9 筆:名稱 1・條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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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正 115.01.28
條文定位38
使用牌照稅法第 1 條預覽 ↗
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
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預覽 ↗
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
使用牌照稅法第 4 條預覽 ↗
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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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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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
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預覽 ↗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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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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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預覽 ↗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
使用牌照稅法第 11 條預覽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預覽 ↗
對其種類及使用性質確實相符,並經辦理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再憑納稅收據及所有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申請過戶或
使用牌照稅法第 13 條預覽 ↗
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預覽 ↗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
使用牌照稅法第 15 條預覽 ↗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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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
使用牌照稅法第 17 條預覽 ↗
(刪除)
使用牌照稅法第 18 條預覽 ↗
(刪除)
使用牌照稅法第 19 條預覽 ↗
(刪除)
使用牌照稅法第 20 條預覽 ↗
使用牌照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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