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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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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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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
規費
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
牌照稅
。
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
核
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核定
,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發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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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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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免稅範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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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查緝程序 §2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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