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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於特別公課之課徵亦屬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之重要事項,並且其係作為租稅之補充,因此在課徵特別公課之法律中,至少必須將特別公課負擔義務發生之事項保留由法律訂之,並且該法律必須明確地將該特別公課之補充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別公課之合法性乃繫於義務人與特別公課所追求之目的間,「顯然」存在更緊密的關係,此種特殊的法律上關聯,在特別公課的檢驗及控制上,向來居於最重要的地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特別公課尚可分為涉及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與涉及對待給付之特別公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特別公課應符合公課公平負擔原則,可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特別公課應符合公課公平負擔原則,此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件性質上並非屬特別公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上原判決所引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五號解釋,亦是特別公課及使用規費並舉,此亦足證特別公課與使用規費有其含混之處,惟不論判斷之結果為何,均不得違背該費用之立法原則,然原審顯有違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時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行為人已履行法律課予之作為義務,預期免除特別公課事由之所以沒有出現,純粹係因行為人無法左右之因素所致,則得免除特別公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若認定行為時之管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所定「銷售額」,應將廠區間之存貨移轉納入計算範圍,顯與釋字第593號、第426號解釋對於特別公課所揭櫫之特別公課法定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2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認原住民就業代金之性質係屬「特別公課」,惟此特別公課之義務乃不利益處分,行政機關以不利益處分作為處罰手段時,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觀點,自應有行政罰上各種法則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法院認定系爭環境維護費之性質屬於特別公課之一種,復舉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之明確性原則,惟並未敘明何以特別公課即非對人民財產權無端、無可預見剝奪之論理依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O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認特別公課與稅捐性質上固有區別,然為保障人民權利,有關特別公課之徵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訴稱原判決將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特別公課,視為稅款之一部,與租稅法定主義相悖等情,尚有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而,特別公課並無如租稅有憲法明文規定,其合憲性與正當性較諸租稅更為薄弱,又因收取特別公課形同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更應受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檢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⒈特別公課無涉故意過失;原告主張行政罰法第7條「無責任不受罰」等語,惟查:⑴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特別公課係對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如肯認國家得藉由行政契約向人民徵收稅捐或特別公課,則租稅法定主義、特別公課法定主義,均將成為具文,致嚴重破壞租稅或特別公課之公平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認定為特別公課之內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認定為特別公課之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被上訴人恣意對上訴人處以系爭COD處理費,亦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云云,並無可取」,亦未說明何以原判決認定本件收取使用費之性質屬特別公課,即當然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代金性質屬「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再者,本件收費標準所稱「管理費」為特別公課,而菸害防制法所徵「煙品健康福利捐」性質上亦同屬特別公課,特別公課本身具有因社會經濟變遷環境變化,而需適時修正之特性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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