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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特別權力關係形成法治國家之空白,德國CarlHermannUle教授之理論乃將特別權力關係,區分為「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發生、消滅事項發生,為「基礎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國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司法權能否介入特別權力關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特別權力關係形成法治國家之空白,德國CarlHermannUle教授之理論乃將特別權力關係,區分為「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發生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抹煞若干特別權力關係中之個人法的地位,故晚近已有學者主張不應再使用特別權力關係之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叁、兩造爭執事項一、本件謝志雄執行職務,有無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犯人之入獄服刑,即係基於「強制」而成立之特別權力關係,在此種特別權力關係架構下,國家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人民本於特別權力關係,對行政機關有高度服從義務者,針對行政機關本於該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之措施,如有不服,亦不可尋一般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人民為限;而受刑人與監獄立於特別權力關係,監獄對受刑人有強制命令之權力,受刑人則為服從特別權力關係之人,是受刑人基於特別權力關係而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按特別權力關係內之行為,有關發生、變更或消滅特別權力關係效果者屬於「基本關係」,例如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免職、命令退休、轉任、派遣、禁止處理事務等;他如有關申請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特別權力關係卻不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國家或公共團體基於特別權力關係限制相對人之權利或自由時,不必個別另有法規之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公務員與其服務機關間,屬行政法特別權力關係,雖傳統行政法理論,限制公務員就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爭訟之權利;惟由於現代憲政思潮之影響,就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事項行政爭訟權利就基礎關係方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0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公務員法方面我國早期行政法基於德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強調權力與志願因素,使得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絕對排除公務員法律救濟之途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外工作,未辦理申請眷舍居住證,八十九年二月申請補發,被告以原告房舍未循眷舍配住程序核准,無法獲發眷舍居住證,提起訴願,又以眷舍居住證之核發係行政主管機關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處置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公務人員除具有居於一般人民地位應受國家統治之支配外,更因接受國家之特別選任,而擔負公法上無定量之勤務,與國家構成特別權力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皆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限制人民行政救濟權利,宣告違憲,不再援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被告主張:查關於原眷戶資格之得、喪、變更之決定,應屬「公營造物利用關係」而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一種,因此被告就眷戶資格之得、喪、變更之決定,即係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在眷管行政業務範圍內所為之處置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因具有特別權力關係(或謂特別之法律關係),因該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公法爭議,實務原持保留態度,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嗣司法院大法官對此漸採放寬態度,在某些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此規定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人民為限,而公務員與國家立於特別權力關係,國家對公務員有強制命令之權利,公務員則為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之人,是公務員基於特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公立學校聘用教育從事學術研究、教育工作,實具有公法法律關係之性質,公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應等同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自具有公法上勤務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二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本係軍人,與伊之間係軍人與國家間之特別權力關係,其受傷已有軍人撫卹條例等特別法予以補償,自不能再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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