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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以憲法第77條所定行政訴訟為其救濟。惟因過去囿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實踐之限制,致公務員一度難以就其所受之不利措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獲救濟。然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後,公務員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以憲法第77條所定行政訴訟為其救濟。然因過去囿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實踐之限制,致公務員一度難以就其所受之不利措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獲救濟。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32
111年憲裁字第7號
111.01.28
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為特別權力關係之法源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既以釋字第75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推倒特別權力關係之高牆,亦應補充解釋,一併宣告系爭規定一違
110年度憲二字第387號
110.12.24
除聲請人對系爭函請求救濟之可能,違背本院歷來破除特別權力關係,以及釋字第423號、785號等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
109年度憲二字第46號
110.01.29
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無論在公務員關係、在學關係或監所受羈押人與受刑人之關係,業經本院多號解釋予以改變。聲請人所受之懲處間接剝奪聲請人之升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106.12.01大法官解釋
其立法之初所處時空背景,係認受刑人與監獄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如對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有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並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審判救濟之權利。惟申訴程序
釋字第653號
97.12.26大法官解釋
之初所處時空背景,係認受羈押被告與看守所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如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有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並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審判救濟之權利。司法實務亦基於此
會台字第5891號
87.05.22
裁定竟引用該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認係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依法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駁回聲請人等之訴等語。惟查上開行政法院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釋示與憲法保障人
釋字第430號
86.06.06大法官解釋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會台字第5545號
85.09.20
受侵害,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以事涉特別權力關係為由,受不利之決定及判決,爰聲請解釋憲法。惟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謂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
會台字第5465號
85.06.21
字第一三八二號裁定以聲請人與軍官區司令部間係成立特別權力關係,因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事項發生爭執,提起行政訟訴,於法自有未合等情,駁回行政訟訴之訴。實則聲請人係以「匪兵」身分請求
會台字第5412號
85.05.24
定認其係屬人事行政範圍,乃主管機關對於公務員本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之處分,而為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僅就事實認定問題為爭執
會台字第4964號
83.11.11
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以:處分機關基於對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人事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嗣後司法院公布釋字第二四三號及第二九八號解釋,聲請人乃據
釋字第266號
79.10.05大法官解釋
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方得為之。至若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事項,或因私法關係發生爭執,則依法自不得提起訴願。原告原任被告官署(澎湖縣馬公鎮公所)幹事,係屬編制外人員,縱令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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