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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牽連管轄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其管轄權自有未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牽連管轄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其管轄權自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牽連管轄,純屬訴訟經濟考量之制度,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事務管轄、土地管轄、專屬管轄之例外規定,尚難無限制的適用牽連管轄而損及被告之就審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牽連管轄為相對管轄權,為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牽連管轄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如相牽連案件中無管轄權部分之案件起訴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牽連管轄為相對管轄權,為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牽連管轄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如相牽連案件中無管轄權部分之案件起訴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牽連管轄為相對管轄權,為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牽連管轄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如相牽連案件中無管轄權部分之案件起訴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牽連管轄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首開說明,其管轄權自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牽連管轄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首開說明,其管轄權自有未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牽連管轄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同級法院管轄,故牽連管轄法院有其中一罪之管轄權,即能取得其他數罪之牽連管轄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顯無法由合併審判達訴訟經濟之效,徒生被告應訴之不便利,已失適用牽連管轄規範基礎,本院即無牽連管轄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案於本院繫屬時,被告尚無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之其他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繫屬案件簡表在卷足參,是本案亦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牽連管轄之規定取得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如無因適用土地管轄規定致分別審判可能造成之程序重複、反複調查證據、訴訟關係人之訟累及裁判歧異風險,即無牽連管轄之訴訟經濟可能性,即應回歸適用土地管轄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宜蘭公司方」所涉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販賣」鯨豚屠體犯行,本院因牽連管轄之規定而有管轄權,已如前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牽連管轄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其管轄權自有未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對被告亦難認有牽連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就本件被告劉家源上開犯行部分亦無牽連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牽連管轄係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必法院就案件有固有管轄權,始得因與其他案件相牽連,而取得其合併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牽連管轄,又稱為合併管轄,純屬訴訟經濟考量之制度,凡牽連案件必須在各法院受理前或受理中,方有合併管轄之問題,如案件已經法院判決,只能就餘罪另行審判,而無適用牽連管轄之餘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案無牽連管轄適用原審雖以被告另案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62號等提起公訴(下稱上開案件),且本院對上開案件有管轄權,故認本案應有牽連管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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