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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誤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處分違法,應重新裁量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本件訴願決定書送達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所稱與事實不符,其猶執詞主張其起訴未逾期,請求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其起訴未逾期,請求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猶執詞主張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寄存送達為之,依此規定所為之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猶執詞主張其起訴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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