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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 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人:黃有佳、 1張 發票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發票日94年5月16日 發票日93年12月2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劉嘉順相對人陳文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2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載發票日 5,000元 -- NO.779960 乙○○ 未載發票日 5,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1 106年3月17日 4,200元 自發票日起十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間及各次領得之空白支票起迄編號,均詳如附表「偽造支票領取證」欄所示);並於各次領得空白支票後至100年8月16日前某日止,在聲東公司內,接續於空白支票上填寫發票日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各次領得空白支票之後至100年8月16日前某日止,在聲東公司,接續於空白支票填寫發票日期、金額,以偽造之「大路星台股份有限公司」、「胡麗玲」印章,於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簽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七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系爭支票雖經過上開二次發票日期變更,惟於該發票日期欄部分僅蓋用一次被告之原留印鑑章,此參系爭支票之上開發票日欄所載,即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2、縱被上訴人甲○○所簽發之支票中關於發票日未曾以蓋橡皮章之方式為之,亦無法直接證明系爭支票上發票日係上訴人所自行填寫,而認交付時缺少發票日為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票號FA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面額十五萬元、票號FA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面額十萬元、票號FA0000000號;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收到上開支票時,上面有無記載發票日?)沒寫發票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⒈被告沈允棟應給付原告266萬元,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沈允恭應給付原告1,024,429元,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鄧朗惠交付時確已填發票日,被告未經鄧朗惠之授權或同意即自行塗改發票日後,自行填載新的發票日,即應負擔變造有價證券刑責;若無法確認鄧朗惠交付系爭3張支票時已填載發票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⒈被告沈允棟應給付原告266萬元,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沈允恭應給付原告1,024,429元,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單位:新臺幣) (單位:%) 96年10月14日 現金二十五萬元 ①發票日為
臺南簡易庭負責,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囑被上訴人填寫發票日完成發票行為,則被上訴人亦不過依上訴人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充作填寫發票日之機關,與上訴人自行填寫發票日完成發票行為無異,上訴人不得以訟爭支票初未記載發票日而主張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發票日乃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發票日時,其本票無效,而本票之發票日僅須已有記載,形式要件即屬完備,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而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見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係訴外人丙○○或原告擅自填載,否則被告何以在發票日時,以遺失之印鑑開立支票;且其簽發系爭支票時並未填寫發票日,支票上發票日之記載係遭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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