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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違反真實義務之效果而言,原則是法院就當事人違反真實義務者,其對於該特定背於事實之陳述,乃應不予採信。
斗六簡易庭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即一般所稱當事人陳述之「真實義務」。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納稅義務人對於已具備課稅要件之事實,為免除或減輕納稅義務,而積極違反真實義務之行為,即屬逃漏稅捐,其與租稅規避之區別在於有無違反真實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真實義務的內容,一般認為係禁止違反主觀的真實(不誠實之陳述)之限制,即知其為不真實或認其為不真實之事宜皆不得主張。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109年2月2日借款予伊,顯然廖麗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於提起本案訴訟時,又改稱廖麗琴心神狀態時好時壞,共同與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予伊,事實前後矛盾,違反真實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利用資本公積增資再減資之法律行為,符合公司法之規定,過程完全合法,並未違反真實義務,且無違反所得稅法令規定,自非「逃稅」,應屬「避稅」。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此等行政管制措施之意旨,仍不能據以任意擴張、變更從事業務之人所需登載之義務上文書之真實義務範圍。
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承審法官之法庭活動在客觀上顯然違反發現真實義務、紛爭解決一次性之信念。爰聲請系爭訴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債務人,須於已盡真實義務、到場義務、說明義務、提出義務之前提下,始得經由債務清理程序解免其債務,倘違反上開義務,自不宜使其得以解免債務,以免發生道德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債務人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負者為真實義務,即負有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當應就同條例第44條所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告就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廣告內容真實義務,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縱曾陳報系爭大陸存款,然其仍未符消債條例第102條第1項所定遵守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之義務,致無從分配前開存款之款項予各債權人,而為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顯屬有加害於債權人權利之情事,且與抗告人之協力、真實義務有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納稅義務人對於已具備課稅要件之事實,為免除或減輕納稅義務,而積極違反真實義務之行為,即屬逃漏稅捐,其與租稅規避之區別在於有無違反真實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即一般所稱當事人陳述之「真實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6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漏稅罰須具備處罰法定要件及漏稅事實,所謂「漏稅事實」係指違反充分揭露之真實義務而言。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之真實義務違反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消滅,本院自無須再行於此審酌真實義務違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其餘構成要件,併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真實義務之界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將利害關係人與聲請人、相對人並列,其重點乃在於彼等均屬於非訟事件關係人之定義範圍,揆諸同法第11條相關準用規定,以及同法第30條之3、第32條規定,在程序參與、到場義務、協力義務及真實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縱使認為屬漏稅罰,再審原告對於收取設施維修保養費一事,均如實登載於帳冊,並未違反真實義務,僅因對於保養費一項究應列為何種收入及是否應代徵娛樂稅等法律上見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本應以證人身分據實陳述,然其卻違背證人據實陳述之義務,而於作證時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證詞,妨害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之正確性,明顯擾亂司法發現真實義務及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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