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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而,不合於該條第1項規定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即非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而,不合於該條第1項規定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即非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而,不合於該條第1項規定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即非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而,不合於該條第1項規定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即非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於112年4月26日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列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950號)等情,經調取上開執行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聲請人於同年4月14日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列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89號)等情,經調取上開執行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於同年2月26日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列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644號)等情,經調取上開執行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略以: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98年度北簡字第2598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相對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而審酌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向本院士林簡易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分99年度士簡字第26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既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102年度北簡字第869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准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准予上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就原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以103年度沙簡字9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目前已將系爭本票送請法務部調
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否認該債務之存在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是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由,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中。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338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屬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前以經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債權並不存在為由,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復經調閱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327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對聲請人並無原因關係債權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復經調閱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66號確認本票債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前以經本院裁定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債權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不存在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復經調閱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97號確認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計算兩造間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審理期限為約三年,爰參酌上開情事,預估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獲准停滯執行,致相對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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