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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導(請簽章)」欄等情,足見被告姜尾鳳對於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需安排社會勞動內容並規劃路線,對於社會勞動人實際易服社會勞動之時數,有管理、監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之執行情形係以檢察官為具有「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事項」權限之人,且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規定,得授權觀護人抑或或觀護佐理員在執行社會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人所提供之社會勞動時數,既為折算應服執行刑之重要依據,則社會勞動人實際從事社會勞動內容,與從事社會勞動時間之監督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否據實填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與切結書?)答:我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P24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其中「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之「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之第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等情,有110年12月23日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切結書、高雄地檢署社會勞動人參加社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社會勞動人應先排定次月預定履行社會勞動時程表,每月至少履行90小時」、「社會勞動人應依自己排定履行期日履行社會勞動,其履行期日不得任意變更或請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社會勞動前已詳閱「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時數與請假應遵守與配合事項具結書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社會勞動人依檢察機關指定之日期報到時,查驗身分、告知相關規定,開始實施社會勞動,如社會勞動人未到場,應速通知檢察機關處理(第4條第1款);又社會勞動人每次提供社會勞動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請求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聲請表、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其中「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之「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之第八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出具其親簽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而經該署檢察官審核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情形等語,惟按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發生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以外且不可歸責於社會勞動人之事由,致社會勞動人無法履行社會勞動者,於該事由消滅前,社會勞動之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人所提供之社會勞動時數,既為折算應服執行刑之重要依據,則社會勞動人實際從事社會勞動內容,與從事社會勞動時間之監督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被告經同安里里長指派監督管理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而其所司職務內容,為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刑期折算標準之公共事務,且安排指定社會勞動內容,核實認證社會勞動時數等節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驗身分、告知相關規定,開始實施社會勞動,如社會勞動人未到場,應速通知檢察機關處理(第四條第一款);又社會勞動人每次提供社會勞動時,須令其於「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簽到退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證社會勞動對於聲請人難收矯治之效,故不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著重之點在於以前案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成效,觀察本案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意義與功效。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是以,抗告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抗告人前已聲請2次社會勞動,分別給予7月、6月執行均未完成,現已逾法定期限」為由,否准抗告人第3次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蓋該函文中並未說明撤銷受刑人社會勞動之理由,或說明受刑人係違反何等規定,即逕以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等情撤銷社會勞動,受刑人自111年6月聲請易服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新北地檢署社會勞動人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切結書等文件,而經檢察官於同日審核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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