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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保決字第 11005516420 號
檢送 110 年 11 月份全國各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督核情形統計表
法保決字第 10905501640 號
有關貴署所陳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108 年度社會勞動督核情形彙整表一案之說明
法保決字第 10805502860 號
有關貴署所陳 107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一案之說明
法保決字第 10700017830 號
有關貴署所陳 106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乙案之說明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260 號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功能
法律字第 0980051988 號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中並未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得免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且「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均屬對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故得否認為「易服社會勞動」者仍當然應依上述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尚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對於兩者之間於特定人員消極資格限制上是否有為相同處置之必要?又如為肯定之結論,為求明確,爾後仍宜儘速修法明定之
法檢字第 0980801670 號
社會勞動為刑罰之易刑處分,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執行,該制度經相關修法通過後,將於 98.09.01 施行,以供各機關勞動人力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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