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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2 件
關鍵字命中12
115年審裁字第949號
115.05.18審查裁定
,竟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復提起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4號刑事裁定(下稱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款第5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否准,聲請人不服,聲明異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言,相較於罰金無法完納者,國家得予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針對擴大利得沒收不能執行者,國家則不得透過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以代替執行(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理由第53段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是罰金無法完納者,得予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沒收及追徵不能執行者,國家不得透過易服勞
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
109.11.06大法官解釋
形,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及第74條第1項參照),則是否應變更原受之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之機構處遇,自應再個案審酌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
會台字第12483號
109.01.31
,係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又與刑法上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相較,其執行程序或折算標準,對受處罰人均較不利,且受刑罰之拘役或罰金宣告,尚得由法院宣告緩刑或易以訓誡;況系爭規定二、三及四
會台字第12763號
109.01.31
,係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又與刑法上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相較,其執行程序或折算標準,對受處罰人均較不利,且受刑罰之拘役或罰金宣告,尚得由法院宣告緩刑或易以訓誡;況系爭規定二、三及四
108年度憲二字第147號
108.06.14
或併執行之罰金者,一律排除在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之適用範圍之外,不當限縮其適用範圍,非謂合理,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108.05.31大法官解釋
條第1項本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662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108.02.22大法官解釋
刑。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月以上有期徒
會台字第9975號
99.12.31
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人,受緩刑宣告或經核准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僅受調職處分,受易科罰金宣告者卻須受撤職處分,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
釋字第679號
99.07.16大法官解釋
解釋意旨之適用。至是否得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乃屬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之職權範圍,均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英照 大法官 謝在全 徐璧湖 林子儀 許宗力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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