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時,宜予准許,但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仍應注意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等有關法律保密之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⒉復查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係列在該法第三章稽徵第六節調查中。係為課徵賦稅及因賦稅之積欠或逃漏案所用者。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所列八款之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詎黃瑤珠竟利用對於主管之事務,洩密圖利自己,而被告(上訴人)固亦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惟對於稅捐機關之個人財產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乙○○、何俊元及孔相凉即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甲○○利用操作電腦終端機之機會,明知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洩漏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再為抗告,雖以:伊確信相對人除對台灣新幹線株式會社可主張之工程款債權外,已別無其他財產,礙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始無從提出證據以釋明。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範稅捐稽徵人員對於課稅資料有保密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稱相對人未就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伊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語,惟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又明知納稅人之財產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一般民眾應絕對保守秘密,竟於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利用職權機會填寫「全國財產稅資料總歸戶查詢登記申請單」,呈由不知情之股長及主任核准後,送交不知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癸○○於嘉義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中已明確供承:納稅義務人之歸戶財產資料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外,應絕對嚴守機密,不得洩漏交付他人;卷附伊所填寫之「全國財產稅資料總歸戶查詢登記申請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時,宜予准許,但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仍應注意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等有關法律保密之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強制執行法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外人萬榮行銷公司對原告已取得臺南簡易庭九十九年南簡字第三三七號民事判決之執行名義,為原告所自承(參見本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一頁),則訴外人萬榮行銷公司依前揭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金融機構於審核申貸戶之條件時,依法並未被授與查悉申貸人及其保證人所有財產資料之權限,亦無法逕由稅捐機關任意取得該資料,此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即知,是以,尚不能以本件原告曾進行對保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雖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請求被告查證系爭土地增值稅是否由劉錫銘等七人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㈠、被告於取得對債務人蔡國懷之執行名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七一六號判決及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確定判決)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㈠、被告於取得對債務人蔡國懷之執行名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七一六號判決及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確定判決)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左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左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