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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查、訴願稅捐稽徵法第35條5雲林縣稅務局111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復查、訴願稅捐稽徵法第35條6雲林縣稅務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裁處書文號:0000000000)復查、訴願稅捐稽徵法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雖以其所收受者僅為繳款書,被告未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顯見原處分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本件爭執並非稅額爭議,而是原告是否該當本件土地法定納稅義務人,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8號行政裁定預覽 ↗
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同法第49條等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關稅法第49條之1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裁定以重核復查決定有教示救濟方式而排除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之適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關於爭執之釐清:①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第5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6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捐稽徵法。原告主張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較稅捐稽徵法第35條嚴謹,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起,行政行為應以行政程序法為宜云云,核不足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滯納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及第49條前段所明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期間,然此非謂凡以繳納期間屆滿為準而起算之所有期間均因此得以展延,仍須視各該規定之期間有無設有得例外展延之除外事由而定,例如,對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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