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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稽查人員亦未對原告表示系爭地點有任何惡臭、異味飄散,詎事後原告收受系爭裁處書及繳款書,裁罰理由及法令依據記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1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乙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限期改善,係屬下命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並記載其法令依據,而被上訴人該93年10月26日函之依據為「依9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準此,環保署已依法公告臺北市為空氣污染防制區,在臺北市內自不得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所列空氣污染之行為,違反者即應依同法第60條規定裁罰。又上述空氣污染防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所稱依行政慣例應製作目測判煙表,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除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外,仍不得有違反同法第31條規定情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依上所述,被告認原告屬工商廠場,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事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罰準則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本院按:㈠原判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及第60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等規定,略以:上訴人所屬麥寮一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廢氣燃燒過程產生刺鼻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確已嚴重影響當地環境空氣品質,洵堪認定,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7月28日以原告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為由,按日連續處罰原告各100萬元之罰鍰,確已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2條、第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同法第82條第4款或第7款之情形,則是對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及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時,審酌決定其處罰範圍之裁量理由,前者係關係構成要件,後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提出書面意見陳述,惟被告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實明確,爰依同法第6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以:(一)經查上訴人於系爭場所從事冰品製造販售,並設置有製冰設備,自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工商廠、場,縱上訴人於本件被上訴人查獲日時並未營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更且亦違反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處5五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上限規定,自屬不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此為檢測噪音時間),經以104年12月21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442463900號函更正違反時間為104年11月14日13時16分,其餘舉發並無違誤,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廢木材及廢紙類等物品,燃燒過程無適當污染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周界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被告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等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4、7款、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第60條亦有明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等語,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罰準則第3條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及環境講習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倒廢棄物至地面,引起塵土飛揚,有空氣污染行為,該當空污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要件,依同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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