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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完全不同,本件確實屬於立法理由第3點及第5點末段規範之情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參酌該立法理由所舉出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事例,立法理由顯然認為在受扶養權利者所為行為嚴重不當之情況下,如危及扶養義務者之生命或重要法益時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本即為法院之職權,無待當事人提出學說或立法理由之見解以為立證,故再審原告執此立法理由作為有利於己之主張,亦不得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參考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訂定第六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1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不包括立法理由之變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0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㈠「無」盈餘可供分配卻仍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違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立法理由: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立法理由「...為避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是否果如原確定判決所言並無漏稅罰或比例原則之概念,恐有誤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立法理由為人民所不可考,亦未曾公告,原判決竟引用為證據,如此一來,立法院審議時不應只審法規本身,也應審查立法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觀諸所得稅法第110條原立法理由:「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最主要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稅收,故特予規定申報不實之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立法理由載明:「參考破產法第97條規定訂定第6項。」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既援引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立法理由,否認再審原告主張財政部函釋違反施行細則規定,卻未就所得稅法對消費合作社免稅之立法理由併予斟酌,遽為不利再審原告之判決,難謂有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立法理由前述「意即應入監服刑」者,係專指後案「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言,並不包含後案受緩刑宣告在內,此無待立法理由明文,亦無立法漏洞待填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立法理由二,因此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係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稅負,依該項立法理由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即應以財務會計為基礎計算,對於取有合法憑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條第3項立法理由作為相反認定之依據,併予敘明。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給付金錢之事件(應包含請求借款),應向要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關於上訴人指摘原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部分:上訴人雖主張原判決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之情形,惟綜觀原判決全文,原判決並未引用洗錢防制法第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系爭規定於109年6月10日修正時,僅增訂「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等文字,揆其立法理由【參立法理由一、(三)】,係參考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給付金錢之事件(應包含請求借款),應向要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給付金錢之事件(應包含請求借款),應向要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係在臺中市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確定判決認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第三項業經全文刪除,有法源法律網立法理由可據一節,固有法源法律網下載之立法理由可供參考,然法源法律網並非政府網站,其所載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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