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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關於兩造上開爭執點,經本院審酌,茲綜論如下:㈠銀行間國際匯款是否屬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爭議:⒈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真正涵義乙節,析述如下:①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意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協議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其享有直接請求給付權利,並據此請求被告履行該協議等情,業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系爭協議係屬第三人利益契約、直接請求給付權利存在等各節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規定,足見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由債權人(要約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亦即將契約所生之債權,直接歸屬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標的之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任之原則,第三人應先證明其係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被指定人始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涂貴香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並無借名登記關係或第三人利益契約存在,已據前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及第三人利益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無據。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與訴外人江碧霞間為該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當事人,其所訂定之承攬合建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中要約人與債務人間之「補償關係」;而要約人與受益第三人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則為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非民法第269條第1項所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辯稱上開契約並非第三人利益契約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析述如下:㈠、原告與甲○○簽立之股權買賣協議書,非第三人利益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縱認李馮桂香確有要求被告應補償之對象為其長子李秀乾該房子孫之意,然此部分內容既未記載於系爭第三人利益契約,即非系爭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內容,至多僅能認係簽訂系爭第三人利益契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與訴外人江碧霞間為該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當事人,其所訂定之承攬合建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中要約人與債務人間之「補償關係」;而要約人與受益第三人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則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上所述,被告於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時既非房地之所有權人,本件即非被告贈與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當無事後再行變更或撤銷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內容之權利甚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雖主張原告與「吳謝金枝」間之約定乃屬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該第三人利益契約既因當事人吳謝金枝遭冒名而不存在,被告本於該第三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依民法第270條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當然結果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縱使鄧劉三娘與鄧明能約定前開第三人利益契約條款時,未使被上訴人或鄧明昆參與該第三人利益契約條款(補償關係)之作成;或鄧劉三娘未自始告知被上訴人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乙○○於原審起訴,係本於第三人利益契約(離婚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見原審卷第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此函僅得表示弘美公司曾以系爭工程合約向臺企銀申請融資事宜,亦非得評價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均足見被告與弘美公司間,並無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約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如認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是否有理由?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係債權契約,依第三人利益契約而使第三人取得之權利僅限於債權。賴木蓮將三八八之五號土地移轉予上訴人係物權行為,不生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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