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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已非從刑,亦非保安處分,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105年7月1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亦僅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主張上開扣押物非屬犯罪所得,不應沒收,然因被告黃偉銘現遭通緝,本案暫難終結,生活經濟因此陷入困難云云,宜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以下有關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相關規定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已非從刑,亦非保安處分,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105年7月1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亦僅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已非從刑,亦非保安處分,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105年7月1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亦僅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已非從刑,亦非保安處分,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105年7月1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亦僅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雖已非從刑,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刑事訴訟法於105年7月1日配合修正,僅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貫徹上揭賦予財產可能被沒收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又第三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鴻明通有限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許晃源、王政凱、蔡鎮裕、賴煜坤、孫啟敬等所有之汽車供本件犯罪之用,依前揭森林法之規定,可能宣告沒收,是為保障第三人,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而第三人等並未聲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依前引規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向客戶所收取之款項,故為保障第三人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因認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而第三人並未聲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可知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縱使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經準用之結果,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經準用之結果,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可知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縱使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為保障第三人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因認第三人徐珺、黃楷晴均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而上開第三人等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經準用之結果,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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