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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預覽 ↗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6預覽 ↗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7預覽 ↗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7預覽 ↗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4預覽 ↗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9 條預覽 ↗
一七九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審查)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一項所稱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係指被告以外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教唆犯…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預覽 ↗
一八二 (免予沒收) 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為避免造成被告本案程序延宕,應妥速審核,裁定前並應通知聲請人等,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通知書宜註記陳述意見得到…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5預覽 ↗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1 條預覽 ↗
一八一 (檢察官通知及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處理) 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預覽 ↗
二十、沒收特別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被判決沒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與參與之意旨,向本案繫屬法院聲請參…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8預覽 ↗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4 條預覽 ↗
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所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包括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預定進行之權利告知、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 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3預覽 ↗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 條預覽 ↗
一九六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請求救濟之權利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9預覽 ↗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4 條預覽 ↗
一九四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裁判) 撤銷沒收確定裁判程序,係對於沒收裁判前,因非可歸責於其本人之事由,未參與沒收程序之財產所有人,賦予其於判決確定後主張權利之機…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4 條預覽 ↗
一八四 (程序轉換規定)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第三人參與程序之理由、得為缺席判決之法律效果及對沒收該第三人財產事項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1 條預覽 ↗
一九一 (裁定准許參與後之撤銷) 關於沒收參與人財產之裁判,應以參與人為對象,於判決主文對第三人諭知,且參與沒收程序係以參與人為特定對象,針對特定財產為範圍,…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0 條預覽 ↗
一八○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8預覽 ↗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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