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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決意旨略以: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結合「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犯罪」之特別加重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加重結果犯之相關見解:1、加重結果犯之結構: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062號判決意旨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將本案有加重結果犯,已規範為一罪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與並無加重結果犯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過失「普通傷害」罪,分屬二罪,予以混淆,即有誤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即成犯係與繼續犯、狀態犯為類比,而非與結果犯為類比。結果犯並非當然為非即成犯。經查被告於89年間,代表聲請人在其個人之票據債務上背書。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能預見而不預見者為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因犯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之「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係結合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犯罪的特別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以行為人行為時,對於超過其基本犯罪所預期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能「預見」為要件。如當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且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又無因果關係聯絡,即無加重結果犯處罰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能預見而不預見者為要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結果犯,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屬於實質上一罪,刑罰權單一,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00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間接故意與加重結果犯之區別,在於間接故意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主觀上亦有預見(不違背其本意),加重結果犯則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雖有預見之可能,但主觀上並未預見;其概念並不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結果犯,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雖同係結合2個各自獨立之犯罪而成,且如上述,均可能同時結合故意犯與過失犯;然結合犯可以1行為或數行為成立,惟加重結果犯卻僅有1個基本故意行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結果犯,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惟按:㈠、關於加重結果犯之判斷:按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結合「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犯罪」之特別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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