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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孫于淦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姚俊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一、二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另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次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倘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為要件。但行為有時具有延時性(例如繼續犯、接續犯、集合犯及已刪廢之連續犯),或行為與結果之發生具有距離(例如加重結果犯),若此等行為(甲罪)之一部分發生之始,雖在乙罪判決確定之前,而甲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卻在乙罪判決確定之後,若乙罪和其他丙罪具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且係以乙罪判決確定日為準者,則僅能就乙、丙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尚不能逕將甲罪納入,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姚俊男(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114年12月17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嗣後案移送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2526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並於114年10月20日核發114年度執律字第2526號執行指揮書(甲)接續執行,嗣受刑人向南投地檢署具狀請求將後案所處之刑與前案所處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執聲他字第37號案件辦理,並以115年1月19日投檢景律115執聲他37字第1159001397號函否准受刑人請求等情,有前後案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相關案卷核閱無訛。受刑人雖以附件一、二所載理由聲明異議,惟查受刑人所犯前案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7月26日」,而受刑人後案經法院認定所犯為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行為期間為「112年7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月初某日止」,依上述說明,後案之犯罪行為終了日應為「112年8月初某日」,乃在前案之判決確定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是受刑人前後2案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就前後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所為裁量經核並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要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温 冠 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