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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被告既為結果迴避義務主體,就本案結果並有預見可能性,對本案結果亦有迴避可能性,其因疏失未履行結果預見義務及結果迴避義務,自難認無過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場合,尚不生結果迴避義務違反之問題,自無從成立過失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過失犯之成立,除要求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外,需個案檢驗行為人有無違反以結果預見可能性為前提之結果迴避義務,倘行為人自始無結果迴避義務或縱履行結果迴避義務,結果仍然發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場合,尚不生結果迴避義務違反之問題,自無從成立過失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由結果預見義務(無認識之過失)與結果迴避義務(有認識之過失)所構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場合,尚不生結果迴避義務違反之問題,自無從成立過失責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此場合,尚不生結果迴避義務違反之問題,自無從成立過失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場合,尚不生結果迴避義務違反之問題,自無從成立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於原審已主張:過失犯之注意義務為客觀之結果迴避義務,結果迴避義務之前提為客觀之結果迴避可能性,如無客觀之結果迴避可能性,自應有緊急避難(行為不得已)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險結果義務,則限以須迴避者,如果是治療或手術上的必要行為,或緊急醫療行為,則在衡平病患利益狀況下,縱有傷亡之危險,醫師亦得為之,不認有侵害患者自我決定權而違反危險結果迴避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通行之迴轉道內側,而被告本案並無提高事故發生風險之行為,客觀上亦難認本案事故僅有被告可為有效之防果行動而得避免本案事故之發生,是應認被告得因信賴原則,而不負結果迴避義務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詹慶祥未確認原告安全就坐或抓緊扶手之情況下,就突然行駛,也未於行駛前告知原告公車即將啟動,導致原告重心不穩跌倒受傷(結果迴避義務之違反),被告詹慶祥具有過失當無疑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就本案車禍事故並不負有結果迴避義務,自難認其就告訴人林福賢、簡進鎮所受傷害應具有過失之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汽車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結果之發生,倘依實際情況,欠缺具體之預見可能性,即不負採取適當安全措置,以迴避危險結果發生之結果迴避義務;縱認其有預見可能性,所生結果迴避義務仍以具備結果迴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關於過失犯之結果迴避義務,原則上係以一般人之注意能力為標準;然若本人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程度時,則應以本人之注意程度為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發生有提高風險之行為(例如有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之違規行為),或依當時情況,僅有行為人之防果行動可能得避免事故之發生,否則行為人之行為仍在容許風險之範圍內,並不負有結果迴避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客觀上雖得預見該內視鏡導引金屬有斷裂之可能性,惟如被告於手術前後業已依照當時臨床醫學實踐之醫療水準,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於已盡其結果預見義務及結果迴避義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瞳劑及滴朗點眼液與被害人使用,應對被害人進行眼壓監控,惟被告未採取該醫療行為致被害人罹患青光眼乙節,堪認聲請人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可歸類為違反危險結果迴避義務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作為汽車駕駛人,對於本件交通事故結果,客觀上並無採取適切之措置以迴避其發生之可能,其對於結果之發生,縱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亦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自不生違反結果迴避義務之問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可證明被告於發現危險時,已有盡力煞車並往左偏移行駛以避免車禍發生,是被告於發生危險後已盡其最大可能避免結果之發生,其並無違反注意義務及結果迴避義務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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