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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並不限於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而應視所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性質與重要性不同而定,形成層級化法律保留。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追訴權時效屬於國家刑罰權事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基於絕對法律保留原則,僅得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則案件於法院併辦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應以法律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6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時效制度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禁止行政機關以命令訂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林地並無時效制度之適用,惟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時效制度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攸關上訴人之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至鉅,應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惟原判決逕認此並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主張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依文義解釋和社會通念應不涵蓋已停止於停止白線前再以下車牽車的方式,否則則違反絕對法律保留之內涵,況系爭路口停止線前右側亦設置停車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解釋可知,就訴訟程序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等,皆為立法形成自由空間,且涉及國家資源之妥適分配,亦為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所建構層級化法律保留中之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3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序,僅為求稅捐稽徵機關之稽徵經濟,而以將相關規定僅限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之手段,亦違反憲法上量能課稅原則、累進稅率原則、客觀淨值原則、租稅稽徵經濟原則、免稅規定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時效制度為絕對法律保留之範圍,基於權力分立之要求,法院不宜創設送審期間之追訴權時效應予扣除之見解:⒈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維持法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攸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選上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法律保留」有二種,一為「絕對法律保留」,即對基本權利重大限制事項,應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規定;另一為「相對法律保留」,即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對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予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始得依法起訴,此為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之法定訴追要件,且因本條規定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權利,依罪刑法定原則及絕對法律保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予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始得依法起訴,此為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之法定訴追要件,且因本條規定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權利,依罪刑法定原則及絕對法律保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5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則,憲法第8條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事項,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至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之事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對於課稅法律採相對法律保留,而對於減免稅捐之規定,則應遵守絕對法律保留的原則(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07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予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始得依法起訴,此為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之法定訴追要件,且因本條規定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權利,依罪刑法定原則及絕對法律保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②絕對法律保留:即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5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財政部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0570號函釋亦恣意解釋司法院解釋之效力範圍,有違權力分立原則,而捐贈扣除額之認定涉及人民憲法上權利義務,當有絕對法律保留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關於捐贈扣除額價額之認定,會影響到人民在憲法上之權利義務,應有絕對法律保留之適用,故財政部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解釋補充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予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始得依法起訴,此為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之法定訴追要件,且因本條規定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權利,依罪刑法定原則及絕對法律保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②絕對法律保留:即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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