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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1,656401,104已給付加班費108.011,380701,806135應給付加班費108.011,663701,941已給付加班費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5,057元,超過2小時加班共6小時,應給付加班費1,693元,假日加班32小時,應給付加班費5,408元,以上三者合計12,158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111年6月給付加班費501元,相當於加班5小時(計算式:501÷69÷1.34=5.4);被告於111年7月給付加班費1,392元,相當於加班15小時(計算式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救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給付加班費事件受理,且聲請人業經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訴訟代理;又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100年度共給付加班費1,150元:①2月份給付加班費50元(計算式:1×50=50)。②3月份給付加班費350元(計算式:7×50=350)。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抗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抗告人起訴時,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外,另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就給付加班費部分,抗告人業已繳納裁判費,乃原法院僅因抗告人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揭加班費總計為74,968元,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原告柳鎮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322,308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因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受命法官吳芝瑛,即為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63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之承審法官,吳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甲○○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40,728元,乙○○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882,799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下稱本件訴訟)受理在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加班費9,618元予勞方,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100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原告張茂生法定代理人蕭景田訴訟代理人蕭一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司法定代理人江耀宗7號5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胡雅玲即松板小吃店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984,960元,及被告胡雅玲即松板小吃店應提繳63,82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請求被告黃偉誌給付加班費334,800元、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7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就其為何迄今尚未為張○○提告,及已完成之訴訟準備事務,已提出詳細說明(張○○欲與其同事一起提起本件給付加班費訴訟,但其同事因交通事故,需待交通事故處理完後,始適於處理給付加班費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認伊應給付加班費,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亦僅為4萬9612.716元等語,資為抗辯。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5,00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判決如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除要求每日下午5點半才能打卡下班,延長工作時間未給付加班費,且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提撥足額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武氏私鶯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6,326元、原告陶氏玲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56,392元,均無理由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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