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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8 筆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規定,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8 條預覽 ↗
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9 條預覽 ↗
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當者,各機關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予以補償,不另依第四條規定支…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二、岸薪:指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及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雇…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3 條預覽 ↗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4 條預覽 ↗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自簽訂僱傭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此期間,非經雇用人同意,船員不得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但經雙方同意並退還已領之岸薪…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5 條預覽 ↗
船員每小時加班費最低標準,以船員實際月薪資整除船員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總時數計算之。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6 條預覽 ↗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 第一項…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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