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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條文所稱「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亦顯與「已繫屬於法院」之意義不同。前者有區分案件繫屬於各該不同審級法院之意思,而後者則單純僅指案件繫屬於某一法院而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訟繫屬範圍,此與訴訟終結之情形類似,聲請人乃主張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規定聲請塗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就命相對人提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計算部分,查承前所述,因相對人所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之土地範圍已變更為系爭訴訟繫屬登記土地,且參附圖所示系爭道路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審酌訴訟事實繫屬登記僅係於土地謄本上註記訴訟繫屬之事實,尚無影響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之買賣效力,抗告人於本件訴訟係以避免侵害土地共有人權益,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減少買賣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所謂訴訟終結,於原告依法院命供擔保准許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提供擔保,而對被告之訟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同法第254條第7項)之情形,應指被告因訴訟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已得確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000訴訟繫屬中移轉予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人為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承當訴訟208吳珮均1/96209吳水金120/43200訴訟繫屬中移轉予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條文所稱「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亦顯與「已繫屬於法院」之意義不同。前者有區分案件繫屬於各該不同審級法院之意思,而後者則單純僅指案件繫屬於某一法院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本件並無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必要,而駁回伊之聲請,惟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係為藉該登記之公示方法,避免於訴訟繫屬期間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第三人,因不知訴訟繫屬情形,而主張善意取得或提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刑事案件承辦中,該附民訴訟案件均有合法繫屬於刑事案件承辦股,故而本案附民訴訟案件業已視為補正,亦應同於刑事案件繫屬後,業已提出附民訴訟,始為允當。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以前,債權人得向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擇一為假扣押之聲請;一旦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以後,債權人祇得向訴訟已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其他本案訴訟應繫屬之法院,均因本案訴訟之繫屬而喪失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以前,債權人得向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擇一為假扣押之聲請;一旦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以後,債權人祇得向訴訟已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其他本案訴訟應繫屬之法院,均因本案訴訟之繫屬而喪失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塗銷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登記,然因地政機關承辦人員表示需法院發給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確定證明,方能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聲請人雖已聲請訴訟繫屬註記並已獲裁定在案,惟依鈞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6號裁定內容,聲請人需繳納鉅額之擔保金方能為訴訟繫屬之註記,然聲請人正是因為財務困難才要出售系爭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上開聲明係基於物權關係爲請求,依卷內所附事證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有相當釋明;且訴訟事實繫屬登記僅係於土地謄本上註記訴訟繫屬之事實,尚無影響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之買賣效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就系爭土地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經本院核准後,既自認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並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許可登記之裁定,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繫屬登記原因即已歸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觀諸前揭規定可知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係以訴訟繫屬為前提,首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應以訴訟仍在繫屬狀態為其前提,倘已無訴訟繫屬,即與該條文之規定不合三、經查,聲請人為其與相對人朱宗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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