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431 筆
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 2預覽 ↗
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2預覽 ↗
修正前繫屬第二審事件之適用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197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事件之管轄權及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
憲法訴訟法第 91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預覽 ↗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預覽 ↗
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4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聲請,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預覽 ↗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保證書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保管之。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前項情形,事件已繫屬於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裁判。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將該事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院治安法庭之同意,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提存法第 5 條預覽 ↗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1 條預覽 ↗
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 條預覽 ↗
接收之案件,依左列各款定其接辦之法院。 一、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及合議部之第一審者,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其繫屬於原地方法院之豫審中者亦同。 二、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
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4 條預覽 ↗
參審員對於職務法庭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懲戒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亦同。
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或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5 條預覽 ↗
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之內容者,視為未裁判。但事件已繫屬於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