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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退萬步言,縱認義務人公司為違規行為時,抗告人二人為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惟渠等自97年3月8日卸任義務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已非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除基於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⒉依據義務人之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所載,義務人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自106年至107年期間,有數筆資金存入義務人該銀行帳戶,金額累計35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納稅義務人如已結婚,且夫妻雙方均有應課稅所得時,此時究應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條文並無限定,亦即夫妻均可為納稅義務人,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時,他方即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義務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之掛名董事,未實際管理公司業務,於民國108年7月間收受相對人通知到場陳述,始知悉義務人公司滯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依前述行政執行卷宗所附之本件義務人財產資料,義務人之前述銀行帳戶資料僅餘59元存款,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義務人尚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而能認本件義務人係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抗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在明知義務人公司欠稅之情形下,處分義務人公司名下資產予鈜大公司,並解除義務人公司之定期存款存單,又自義務人公司存款帳戶提領大筆資金運用,卻未履行本件欠稅款,顯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依第92條之規定,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4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共同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夫妻得自行選擇納稅義務人,當選定納稅義務人後,應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配偶即非納稅義務人,本件系爭綜合所得稅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管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聲請人自陳義務人公司之各股東出資額,並未實質入公司帳等情(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則義務人公司各股東就其出資額,既未入帳,此等出資額應屬義務人公司之資產,聲請人似未盡力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3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之所得稅法並非係以對納稅義務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之稅捐主體為扣繳義務人,而係以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等在法律上對納稅義務人不負金錢給付義務之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9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納之稅額,然扣繳義務人仍可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四條但書規定參照),亦即補繳之稅款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返還扣繳義務人之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存帳戶,顯係為活用義務人公司資金,倘原告有意隱匿義務人公司財產,何以不於接獲移送機關調查通知即將義務人公司所有帳戶之款項盡快陸續匯至第3人帳戶,反僅係匯至義務人公司自身帳戶內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義務人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由義務人於98年5月1日至98年5月31日間申報,當時相對人已非義務人之負責人,而應由新任負責人汪仁裕代表義務人進行申報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於核課期間內行使核課權,且送達對象並無錯誤,其因法律見解變更致需將義務人之類別,由納稅義務人變更為代繳義務人,義務人之類別雖有差異,惟其義務人之身分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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