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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可知,上訴人所處理之資源垃圾是否為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9款所規範之物,顯已發生積極之權限衝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按營建法規與環保法規職司各異,規範目的與立意均不同,而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回饋金之發放,係屬南橋里辦公處之權責;而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雖規定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惟此係關於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相關事宜,與本件回饋金發放之約定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6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前揭主張既不可採,則被告就原告上揭違章事實,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標準第5條、第8條規定,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廢棄物及自訂收費標準。」(偵㈠卷第49頁)。⒊而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其中「巨大垃圾」係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而「資源垃圾」則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所指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所指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廢棄物處理罪。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於95年5月30日固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此次修正係刪除該條第2項之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罪,原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㈠、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係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及第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係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及第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惟犯該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自屬有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衡酌被告之犯行嚴重破壞環境,其因本案獲利金額龐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於112年10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衡酌被告之犯行嚴重破壞環境,其因本案獲利金額龐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其等業已清除本案廢棄物一節,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且有證人侯勝峰證述可參(見偵卷第75頁),可認已有填補損害之舉,被告態度尚稱良好,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對於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5項規定,依所清除處理者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分別於同法第52條、第53條為不同法律效果之裁處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5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所指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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