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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高家成係與被告陳正雄、張敏君對立,其等並無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而不具備一同完成某項目標之知與欲,依前述聚合犯法理,顯與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須有3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為「聚合犯」,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未持西瓜刀攻擊甲○○,然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罪,性質上屬必要共犯之聚合犯,是聚合犯中之一人倘有攜帶兇器到場者,對於受施強暴脅迫之人或其餘往來公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部分:1.按刑法第150條之罪,性質上屬必要共犯之聚合犯,是聚合犯中之一人倘有攜帶兇器到場者,對於受強暴脅迫之人或其餘往來公眾,所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健康之危險性即顯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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