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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聚眾不解散罪」第149、150條,"聚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李睿鵬、李沅峻、李榮裕及游嘉武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嫌,並請均以首謀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聚眾不解散罪」第149、150條,"聚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鑑於具有潛在暴力性質之人群聚集,因個體在人群掩飾下容易產生妄為或罪惡感低落的心理,將導致群體失控之風險,遂制訂性質上屬於聚眾犯與抽象危險法之本罪及同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不作為犯」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前者係指法律明定以不作為之方式為其構成要件之犯罪,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解散罪;後者係刑法以作為之方式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辯護人雖為被告乙○○、戊○○辯稱:被告2人只是沒有馬上離開,而實務就刑法聚眾不解散罪之解散也需預留一些時間,依比例原則,被告2人未立即離開是否即構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命令乙○○、甲○○及在場群眾解散仍不解散,迄至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乙○○始搭乘上開甲○○所駕車輛離去等行為,認被告乙○○及甲○○均涉犯集會遊行第二十九條之首謀聚眾不解散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至辯護人雖為被告甲○○、丁○○辯稱:被告2人只是沒有馬上離開,實務上就刑法聚眾不解散罪之解散也需預留一些時間,依比例原則,被告2人未立即離開是否即構成刑法第30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有別於「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構成要件,例如聚眾不解散罪)」,與本案有關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以作為方式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其不作為應與作為等價非難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向犯罪者諸如:通(相)姦罪、賭博罪、收(行)賄罪等皆為適例,聚合犯罪則可略舉:聚眾不解散罪、聚眾妨害公務罪等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向犯罪者諸如:通(相)姦罪、賭博罪、收(行)賄罪等皆為適例,聚合犯罪則可略舉:聚眾不解散罪、聚眾妨害公務罪等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犯連續首謀聚眾不解散罪及連續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具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論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鑑於具有潛在暴力性質之人群聚集,因個體在人群掩飾下容易產生妄為或罪惡感低落的心理,將導致群體失控之風險,遂制訂性質上屬於聚眾犯與抽象危險法之本罪及同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鑑於具有潛在暴力性質之人群聚集,因個體在人群掩飾下容易產生妄為或罪惡感低落的心理,將導致群體失控之風險,遂制訂性質上屬於聚眾犯與抽象危險法之本罪及同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本院查:(一)按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第1項消極遺棄罪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應予區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鑑於具有潛在暴力性質之人群聚集,因個體在人群掩飾下容易產生妄為或罪惡感低落的心理,將導致群體失控之風險,遂制訂性質上屬於聚眾犯與抽象危險法之本罪及同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鑑於具有潛在暴力性質之人群聚集,因個體在人群掩飾下容易產生妄為或罪惡感低落的心理,將導致群體失控之風險,遂制訂性質上屬於聚眾犯與抽象危險法之本罪及同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由上開說明可知,有別於「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構成要件,例如聚眾不解散罪)」,與本案有關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以作為方式所規定之構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二第85頁)四、辯方之陳辯:㈠辯護人辯護要旨:所謂聚眾不解散罪,有一個要件是說分局長事實上當天要在,那從起訴書看來,事實上都是副分局長賴銘助在處理這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第1項消極遺棄罪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應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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