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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況被告前於109年1月30日因同一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甫經本院於109年3月5日裁定駁回聲請在案,其竟於109年3月9日再次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出所報到之處分。至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部分,本院考量本件已再開辯論,進行調查,且被告所犯罪之情節非輕,被告可預期將來若遭有罪判決確定,刑度可能非低,而畏罪避罰是基本人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吳氏芬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准予解除。理由一、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聲請人即被告王亦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於112年4月6日業經偵查終結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則本案既經檢察官認相關事證已調查完備且偵查終結,是依前揭說明,自無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故檢察官聲請解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即被告念文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考量本案雖經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確定、執行,兼衡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之不利益,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性,是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展旭律師連星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展旭律師連星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展旭律師連星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主觀犯意部分,亦已承認其行為之瑕疵,並感到深刻悔悟,實望追訴程序能盡快終結,回歸生活之正規,而無再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改以命被告提出保證金之方式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張明文以其於民國99年3月8日起在新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迄今,並提出有職證明書為證,而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乙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年6月18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兼衡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本案目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執行之重大公共利益目的,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已屬選擇限制基本權利較為輕微之替代保全手段,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被告所執前詞,難認有非准予解除其出境、出海限制不可之急迫性。是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顏立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自屬無據。四、綜上,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卷可稽,本案又係因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本院拘提到案,佐以被告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已經被告陳明,並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為憑,足見確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被告據以聲請解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年6月18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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