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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主張原審未詳加調查現場狀況,忽略上訴人當時所處車道、交通號誌與救護車之實際位置、距離、方位,僅憑原處分即認定上訴人違規,違反職權調查原則云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車身後方甚遠處之後視鏡斷裂聲,且原審判決已指出「曳引車後拖有板車,整體車身甚長」,既然整體曳引車車身甚長,又在行駛中,上訴人如何能聽到在後方甚遠處後視鏡斷裂之聲響,我國行政訴訟既採取職權調查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核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執其主觀見解,泛言原判決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133條之職權調查原則以及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非再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鈞院97年11月19日裁定未調閱相關卷證查明,即率爾駁回抗告人之請求,顯適用法規錯誤及有違職權調查原則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退場審議會作成原處分前之組成、審議,均未讓上訴人或明道大學參與,卻逕認定原董事會無力改善校務,違背職權調查原則及當事人協力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原告所援引鄰地之使用情形,尚難作為「系爭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之有利證據,且本件尚與信賴保護原則無涉,亦與職權調查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無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確定判決之認定顯與卷內資料不符,且對證據資料掌握不完整亦非正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3條之職權調查原則,且判決不備理由,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上之審查,倘再審被告認定道路設置物足以妨礙交通之標準過苛,即可能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此時難謂此種不當管制僅屬於輕微限制;原確定判決有違行政法院職權調查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再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意旨指摘本院確定判決有未適用行政訴訟法所規定職權調查原則之違法,無非係其一己之歧異見解,依上說明,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有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關為之,被上訴人仍應為最後決定,被上訴人未察參加人否准決定之諸多瑕疵,亦未有其他資料佐證參加人之意見確屬合理,顯有裁量怠惰之違法,而原審徒以法定職掌之尊重不當限縮職權調查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從上訴人提供之證據顯示為P君私人借貸,惟被上訴人僅憑P君指述即為處分,未調查其他證據,亦未對上訴人提出之反證表示為何不為採納之理由,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所定職權調查原則與客觀性注意義務之規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又基於上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法院在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兩項要求,一是「訴訟資料之完整性」,二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既未舉證推翻前開協議書內容之真正,即為悖於該內容之認定,有違職權調查原則及舉證法則云云,亦無可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歸責於被告錯誤之理由1、職權調查原則:法律之適用,不僅應正確解釋所應適用之規定,並且須正確認定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1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末參諸行政程序法第36條職權調查原則規定,被上訴人既未依職權調查上訴人所有就診醫院相關病歷,亦未選定適當之人就上開所有病歷作鑑定,復未將該審查意見令上訴人知悉,並由上訴人陳述意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4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7號解釋:「…因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關於行政訴訟法「職權調查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判決更進一步揭示如下:「……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133條),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不服原處分,訴請撤銷,經查: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原審認為依既有證據資料已足明本件待證事實,則其未再依職權就其他與原處分適法性審查無涉之證據予以調查,自難謂有何違反上開行政訴訟採取職權調查原則之規定可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稽徵程序中,本得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應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以及可獲致之資料,以認定真正之事實課徵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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