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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核被告邱張金葉、邱樹隆、黃民憲、張芳菁如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坤良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玉燕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本院所認被告附表三所為157次交易應屬分論併罰而論以157次背信罪,於罪數上即有百倍之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中,2者罪質相同,2罪間侵害行為之概念具有共同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上開所犯2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因詐欺取財罪之不法內涵,並非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銀行職員背信罪之罪名所能包括,而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銀行職員背信罪之罪名,又係刑法背信及侵占兩罪之特別規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未限縮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於「處理對第三人外部關係之財產事務」,廣義地將所有對於他人之任務有所違背之行為,均納入背信罪處罰對象範圍內,則一般私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均有成立背信罪之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莊世棠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背信罪既屬即成犯,,只要合乎前述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其犯罪即成立,其犯罪之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仍應以背信行為完成時為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係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自應論以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將過度擴張背信罪之適用,而認本案被告背信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8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因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確定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刑法背信罪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背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為自己之工作行為,即與該條犯罪之要件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5年5月犯罪日期94.09.05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被告等係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及銀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違反授信限制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論處,乃原判決理由欄六竟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撤銷本院上開判決,並以聲明異議人該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因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盛發所犯背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中背信罪部分所處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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