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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8 件
關鍵字命中8
113年審裁字第546號
113.07.2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背信罪,或經法院對第三人宣告沒收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第60條第1項
112年審裁字第1934號
112.11.20審查裁定
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共犯背信罪論處罪刑,並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4,367元及人民幣13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憲裁字第1134號
111.08.29
終局裁定引用系爭判例及系爭判決意旨,認定侵佔罪及背信罪均為既成犯,不適用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起算追訴期,限縮聲請人訴訟權利,並違反憲法第80條、第170條、第23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
110年度憲二字第199號
110.07.16
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卻撤銷原判決,改以依背信罪判決聲請人有罪。聲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復提起上訴,遭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系爭規定僅限制被告不得就背
108年度憲二字第159號
108.07.05
民訴訟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自訴被告涉犯背信罪嫌,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系爭裁定一限期命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
會台字第11834號
102.12.20
,且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援用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所涉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而判決聲請人有罪,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
會台字第9132號
98.09.18
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45號
60.01.22
銷所主任如確有違法侵害零售商之權利是否屬於刑法上背信罪中所稱為菸酒零售商處理事務之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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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