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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購置、處分不動產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6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有關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是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尚待審核處分不動產之相關契約書內容,始得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聲請處分不動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提出業已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監宣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為防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處分不動產,濫用權利,由法院加以監督,並就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行為,加以審酌是否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再字第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再審原告未依限繳納,經再審被告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及函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對再審原告所該有土地為禁止處分不動產及設定他項權利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惟查:本件有關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尚待審核處分不動產之相關契約書內容,始得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在案,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現因相對人繼承遺產需要,有為前揭處分不動產之必要,為此請求法院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在案,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現因相對人繼承遺產需要,有為前揭處分不動產之必要,為此請求法院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提醒注意事項: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提醒注意事項: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人本應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始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監宣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合前開因素,處分不動產以支應後續照護所需,具現實基礎與一定合理性,符合A02之最佳利益,建議准許處分不動產,安養信託契約應包括之內容:1.以合法之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為利於將來之監督查證,於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的金融機構帳戶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提醒注意事項: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提醒注意事項: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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