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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可知,學校依法律授權訂定公權力之行使辦法,即為行政命令;本案之導師遴聘辦法為行政命令,且系爭兼職聘書亦為行政處分,抗告人自得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系爭行政命令之規範對象為電影片映演業者,至其他不欲於影城內食用食物之民眾,其自由及法律上之權利並未因系爭行政命令而受限制,非系爭行政命令是否違法之審查因素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6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所為對原告有約束力之系爭行政命令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既係基於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授權所為限制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時間之行政命令,自屬合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之命令係屬授權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規定可知,被告應將該行政命令送交立法院,被告之行政命令雖經行政院核定,但未送交立法院,尚難謂其程序無瑕疵,以此有瑕疵之行政命令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從名稱為「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中之「規則」兩字而論,該規則顯然是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的行政命令,而非法律,管制要點也同樣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依據行政命令(保護利用管制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0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準法第5條可知,明文禁止政府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向人民課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行政命令如違反法律或憲法而侵害人民權利,發布行政命令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兩造並未提出相關文獻或司法實務見解供本院審酌,本院認除非該行政命令明顯違反法律或憲法文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否則財政部怎能以行政命令恣意改變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內政部以逾越母法(人團法)意旨之行政命令,強制人民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應屬違憲,此行政命令應即失效力」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律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修正行政命令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命令提出修正建議,行政機關並未採納時,人民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受到信賴原則之保護,台北市政府於變更行政命令時,並未對一般人民加以宣導,使人民仍信賴變更前之行政命令,而誤為違法之行為,不得不謂行政機關有侵害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2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以:㈠財政部74年6月7日台財稅第17236號行政命令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該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依法應屬無效,被告以該無效之行政命令課處原告贈與稅,自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不得不訴之法律訴訟,原審判決引用行政命令為理由否定已有法定檢驗結果之訴訟案件,殊有不當,故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而提起上訴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此行政命令,就「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之貨物,並無任何其他追繳貨款之規定,可知於上開行政命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專案許可之貨物,非但應認定為「非屬逃避管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體制,法官須依據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依其職掌或權限所為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雖無拘束法官之效力,然如該項行政命令無違明確性原則,並非不得用為法官認事用法之參酌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隨即遭國防部以六十一年一月五日(六○)衡廷字第○四二四五號行政命令撥交前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指揮部繼續管訓,迄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結訓始釋放各節,業據其提出與上開所述相符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僅係內政部所頒之行政命令,依「法律保留原則」,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均需以法律或應經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訂之,此「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既非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5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既係基於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市區道路條例第28條規定之授權所為限制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時間之行政命令,自屬合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請求事項不及㈠宣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七點㈡之3行政命令無效;㈡因行政命令違法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收之罰鍰,應返還原告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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