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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237號
114.03.03審查裁定
定終局判決),未能理解就業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僅以行政命令之列舉為據,不當限縮解釋該法所規定之隱私資料範圍,又未考量個案情形下自力救濟之必要性,其法律見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自臺灣光復以來,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制度,於以行政命令為規範中,較為完備之制度。【24】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1條至第3條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下稱教職員)薪級之核敘,
112年憲裁字第4號
112.02.10
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聲請人既自承,系爭令係屬主管機關所訂
111年審裁字第384號
111.10.17審查裁定
法處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主管機關及確定終局判決卻逕援用系爭標準作為認定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條及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然系爭規定三及四卻以行政命令規定,違反組織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又農田水利灌溉業務專屬於地方政府,而非屬中央政府之權限,
110年度憲二字第549號
110.12.24
、清除、處理」,須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等行政命令而為解釋,與一般人之理解未必相同,令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亦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系爭規定第4款之可非難性
109年度憲二字第251號
110.12.17
場所、主體等,無異使該構成要件完全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決定之,而該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均缺乏明確之規定,且未依違法性強弱,一律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違反正當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76號
110.05.07
終局判決在無法律規定,甚至財政部對此亦無發布任何行政命令之情況下,遽採財政部國稅局之見解,有違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
109年度憲三字第43號
110.03.26
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聲請人亦自承,系爭規定二係屬主管機
109年度憲一字第5號
110.02.05
事同意權案之審查詢答程序,係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之行政命令;2、系爭決議一違反民主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屬牴觸憲法而無效
109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109.12.31
;然聲請人依法標得系爭建物所取得之財產權,僅依屬行政命令性質之系爭函即得加以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乃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其取得系爭建物是否
會台字第12954號
109.06.19
件應明確之原則相違背。況系爭規定三之管理辦法以「行政命令模式」界定何謂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而違憲。又,系爭規定三第4條之「消息成立時點認定」未經母法明確授
會台字第12374號
109.05.29
理原則為金管會自行發布並經法院實質援用,性質上與行政命令相當,其中系爭原則無法律之授權,更與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所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規定相牴觸,已侵害憲法對股份有限
會台字第12890號
108.12.13
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自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加以規定。系爭令以「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之概括條款擴張營業稅法對於營業人之規定,已逾越營業稅法之授權,實
會台字第13275號
108.09.27
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其行使有法定程序,不得以訂立行政命令方式為之。3、依系爭規定一核定之結果,直接關係人民適用刑罰與否,其核定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由法律為具體明確之授權,使人民得
會台字第12247號
107.08.10
制度」之規定,僅將「規定項目」空白授權內政部訂定行政命令;系爭規定八逕就「其餘項目」為規定;系爭規定九擅自規範其轄區內建造執照等之審查及核發,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
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107.06.15大法官解釋
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系爭規定僅為行政命令,於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亦無法律授權下,逕自課予管線事業機關(構)應就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負擔一半之給付
會台字第13244號
105.12.30
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僅為內政部訂頒之行政命令,不應逾越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前段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適用,違反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2、法院認行
會台字第11460號
102.05.31
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系爭函以行政命令將前開申報期間變更為「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會台字第11356號
102.04.19
不得加以限制,若有限制必要亦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之系爭規定任意加以限制云云。惟查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所謂應予補償之建築改良物是否包括不合法建築,而系爭房屋之拆遷
會台字第11446號
102.04.19
定。惟人民人身自由之剝奪應以法律定之,是系爭函以行政命令規定法令之施行日期,致人民之身體自由受有剝奪,顯違反釋字第四四三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會台字第11111號
102.01.18
性質僅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形式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函一認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尚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耕作權者,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有
會台字第10374號
101.09.14
三十六週之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可採計為退除年資,實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服公職之相關權利與涉及國家財政之重要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查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函釋如何牴觸憲法為客觀具體
會台字第11017號
101.07.27
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系爭原則是否屬行政命令、有無形成特定獎勵慣例及有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
釋字第700號【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101.06.29大法官解釋
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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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