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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6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依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2項後段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即90年1月1日)起,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再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依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2項後段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即90年1月1日)起,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再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依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可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已不再適用,而稅捐稽徵法為稅捐徵收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行政執行法加以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㈠上訴人於原審即曾提出行政訴訟理由補充狀,指陳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4條及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之立法歷程觀之,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稱「應負義務」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6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現行行政執行法係87年11月11日公布修正施行,義豐公司所滯欠之82、85年營業稅及罰鍰,於行政執行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均已在法院強制執行中,依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係對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不涉及實體判斷,故義務人如對行政執行法第29條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等執行方法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9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法上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是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8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舉凡行政執行事項,應先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實施,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方適用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有關代履行費用之執行係屬行政執行事項,行政執行法既有明文規定,應較廢棄物清理法優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另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時效未完成之執行事件,因行政執行法業已修正施行,首揭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2項明定,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之執行事件,自該法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9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審判決認本件係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及第42條規定,其執行期間應自修正之行政執行法施行日即90年1月1日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政執行法為程序法,依程序從新原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於行政執行法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後,若還未罹於時效,則執行程序應改依修正後的行政執行法辦理,此見諸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四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強制執行,故損害債權罪之「強制執行」,當下僅能解釋係依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行政執行法本身無執行力,當然未將行政執行法之執行名義列入其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8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新竹市政府既然據是項法律辦理系爭強制處分,新竹市政府卻不遵守行政執行法總則第8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4條規範,強辯「未有構成行政執行法第8條終止執行並通知之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係屬事實行為,依修正前之行政執行法未設救濟途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2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42條分別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政執行法第1條、第17條第1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關行政執行,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為之,必於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未在期限內改善,則由上訴人代履行,並向達鑫公司求償相關代履行費用之通知,與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規定不合,亦不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第29條及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執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6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不符,自不因該有誤之教示,而使抗告人得據以提起訴願。抗告人對之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不受理,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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