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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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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204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卻將聲明異議事項嚴格限制於程序事項,完全排除執行名義是否違法之實體事項,過度侵害聲請人宗教自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113.12.23審查裁定
聲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管收處分及拘提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一次完納返還溢領之金額者,尚可依法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參照)。【81】 綜上,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規定三關於退
108年度憲二字第479號
109.03.20
適用93年間辦理結算申報行為時有效之稅捐稽徵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系爭規定於修正前並未明定第4項及第5項關於執行期間之規定,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執行之,亦即僅得執行
會台字第13163號
109.01.31
繳納之情形,應比照其他公法上義務不履行之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系爭規定卻規定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顯係就相同本質之事務,為相異之處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3、法院於
會台字第13048號
109.01.31
繳納之情形,應比照其他公法上義務不履行之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系爭規定卻規定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顯係就相同本質之事務,為相異之處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3、法院於
108年度憲二字第470號
108.11.29
864號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106號
108.09.27
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及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5號、第577號、第717號解釋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並與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
會台字第13325號
106.06.16
缺法源依據,且違反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第9條等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等語。按各級法院檢察署所為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會台字第13386號
106.04.28
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851號
105.09.14
略謂,行政法院因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或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不同,致系爭裁判均認定系爭函係行政處分,而確定終局判決一、二、三、四卻認定系爭函非行政處分,並因而致南投縣政府對
會台字第13053號
105.07.29
七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12779號
105.01.15
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違反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又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八號裁定、停字第八號裁定、
會台字第12038號
103.09.26
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另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380號
103.02.19
秩序維護法所定之罰鍰,性質上屬於行政秩序罰,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為之,系爭規定將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為,改以拘束義務人人身自由之「拘留」方式替代處罰
會台字第11164號
101.11.21
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六號裁定,所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621號
99.04.30
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另指摘違憲之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九五○○三九○四七號函,係課稅之行政處分,並
會台字第9336號
98.11.20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其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七條之四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會台字第9288號
98.07.10
年度署聲議字第一八三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207號
98.04.10
准其聲請,已侵害其訴訟權,且縱使敗訴,法院仍得依行政執行法或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訴訟費用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聲請人另指摘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
會台字第8942號
97.09.05
五○號裁定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屬法律效力之習慣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782號
97.07.11
稅,向聲請人補徵營業稅,聲請人因無力繳稅,因而受行政執行法的約束,會遭到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從而對聲請人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進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
會台字第8687號
97.03.21
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本院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失所附麗。惟受調查者違反真調會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行為,真調會應將該違法行為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亦有助於
釋字第622號
95.12.29大法官解釋
十日後仍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者,則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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