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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本案原處分所持之意見顯與主管機關已往之行政慣例有違,而行政慣例長期實施結果足以形成人民法之信賴,本件上訴人違反其已往之慣例,又未具體指明其理由,自非合法,因而撤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一行政慣例使行政規則亦具有對外效力,亦即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亦依此行政慣例向被告申請許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該行政慣例非僅便民之所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被上訴人以明信片方式將檢驗通知書寄予車主,固僅係提醒車主其車輛已屆檢驗日期,促請車主注意之便民措施,惟既行之多年,已成人民之信賴,可謂形成「行政慣例」固無疑,惟此處行政慣例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不能僅以「個案」搪塞巧辯,前述見解為目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慣例,且此行政慣例已行之有年,而行政慣例足以形成人民法之信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000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被告主張行政慣例不得抵觸法律規定,此為法治國原則自不能違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系爭土地依系爭規範申請補貼,未形成被告先行電話通知申辦之行政慣例:⒈行政上具有同一性之事項常被反覆、繼續以同類方式處理而已形成行政行為上之通例者固可認屬行政慣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抗告人雖於原審及本院均辯稱:有候車亭必有售票亭,此乃行政慣例云云,惟抗告人始終未提出任何行政慣例之依據,且查據上開卷附之桃園縣龜山鄉公所89年11月8日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實已違背前述行政慣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尤其,被上訴人至今仍持續對其他商標註冊案件,依此行政慣例通知申請人後,均准予註冊,且被上訴人亦未否認此一行政慣例之存在,詎原審率認無此行政慣例之存在,亦未說明理由,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項證據如經斟酌,佐以再審被告前開行政慣例,顯可使再審原告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至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行政慣例的存在;(二)行政慣例本身必須合法;(三)必須行政機關享有裁量餘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如行政規則經由行政機關持續之適用而建立行政慣例後,在欠缺合理理由下,固不得對相同事件,為不同於該行政慣例之處理,否則即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不可能構成拘束行政機關之行政慣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000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查,該行政慣例僅係少數與會委員所主張,此觀原告於前審所提示之原證17審查報告即可知,是否存在,並非無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認該行政慣例確實存在,然因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項及第20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相牴觸,參酌前開說明,尚難認此行政慣例為合法,且已形成行政自我拘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行政慣例的存在;(二)行政慣例本身必須合法;(三)必須行政機關享有裁定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8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主張有「分回原機關實施訓練」之「行政慣例」所據之考試院91年12月10日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10393號函所附之審查報告,已說明回原機關實施訓練係無法源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律有違,自難認其有形成行政慣例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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