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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至異議人認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陳述之意見不予答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嫌部分,核與本件違規行為無何關聯,尚非本院在調查本件原處分是否違法時,所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七、另原告雖主張原處分有違商標法第6條、第23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云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⑵查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則堅詞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等語,辯稱:伊並無闖越紅燈,經當場向警察申訴亦遭拒絕,伊不知為何突然被攔停等語,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開所辯:本件應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8條及第7條等規定,並參照電信法第47條、大法官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6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舉發單位確實持用感應式測速照相,惟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於測速地點前100公尺設置告示牌,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云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再字第6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再審被告之答辯:再審原告固主張原審判決漏未審酌行政程序法第7、8、9、4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等規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失云云,惟再審原告有關前揭條款之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舉發警員未會同司機謝志宏前往經檢驗合格之地磅站過磅,僅憑司機所出示之交貨單即開立罰單,依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行政訴訟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書狀堅詞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等語,辯稱:伊與甲○○並不相識,從未駕駛系爭違規車輛,亦從未提供駕照供人使用,不知為何遭罰等語,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本件發生點在原告自家之停車位,泊車方式乃依停車位方向為之,處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有適用法條顯與實情不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參酌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綜上所述,舉發單位顯然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第44條,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97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之訪談記錄中有關收取薪資及扣款部分資料,並無法直接或間接認定上訴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款情事,被上訴人所依據之論理及經驗法則,不合一般性經驗法則,且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1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之意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㈠①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依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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