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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一(詹德榮部分) 編號 行求或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暨其背面),可見臺南地檢署雖認原告對侯澄財、唐碧娥並無行求賄選之情事,惟就原告涉嫌與訴外人李全教、郭秀珠共同對訴外人蔡蘇秋金、賴惠員行求賄選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選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復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財物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行求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是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行求賄賂部分,被告雖否認有行求賄賂警員犯行,辯稱並未行求賄賂警察,錢是警察從伊口袋自取,非伊取出交付,是警員誤會云云,然查被告在查獲現場如何先向警員林世雄行求賄賂遭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行求賄賂部分,被告雖否認有行求賄賂警員犯行,辯稱並未行求賄賂警察,錢是警察從伊口袋自取,非伊取出交付,是警員誤會云云,然查被告在查獲現場如何先向警員丙○○行求賄賂遭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與羅秋英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羅秋英負責對張阿鑾、江世吉行求賄賂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故本件爭點乃:羅秋英有無上開行求賄賂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扣案預備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及扣案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財物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行求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是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預備行求賄賂;以一行為同時對證人劉富行求賄賂,且透過證人劉富向其家屬1人預備行求賄賂,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並未侵害數法益,各應僅論以交付賄賂罪、交付賄賂罪、行求賄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張永泉對有投票權之證人周勤容、被告劉添其所為預備行求之低度行為,為行求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永泉對有投票權之證人許紜蓁預備行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於該選區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及預備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111年9、10月間某日,基於行求之犯意,在郭鬆、黃守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預備行求階段應為行求賄賂之實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求賄賂之犯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求或交付賄賂,王聖諸為求能於上開里長選舉中順利當選,竟與蔡鳳珠共同基於接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由王聖諸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00元已由江綉蓮提出扣案備註:陳世隆本案行求、交付及預備行求之賄款共103,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否認有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犯行,辯稱其並未行求賄賂丁○○、鄭黃秀娣等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行求期約賄賂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人對於多數連署人行求期約賄賂,若多次犯行時間、空間密接,顯係基於行求期約之單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8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成要件之解釋,【行求期約】及【要求期約】須完全符合【行求與期約】及【要求與期約】之意旨。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向劉禎標、劉珍双行求賄賂部分,所認定:「甲○○並透過劉禎德賄選行求有投票權之人之劉禎標、劉珍双為投票予甲○○之(行使之)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止於預備行求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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