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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梁火炎之遺產,依法應就被繼承人梁火炎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始為適法,而本件原告並未就被繼承人梁火炎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高文達之遺產,依法應就被繼承人高文達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始為適法,而本件原告並未就被繼承人高文達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法官當庭曉諭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應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遺產均請求裁判分割,始符合裁判分割遺產之法定要件,原告仍表示僅請求就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方法與抗告人一致,即認其等因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亦屬抗告人因起訴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審未察,卻誤為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形成訴訟,亦有原判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八、九頁載明: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裁判分割共有物等詞,有原審判決書附卷可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辯稱裁判分割登記之土地增值稅由其繳納,原告尚未返還;被告裁判分割登記後所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少云云,經核均與上開法定抵押權因所擔保補償金債權而隨同消滅一節無涉,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各繼承人固均具有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惟於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事件繫屬中,被告雖與原告主張不同之分割方法,因法院對分割方法本有完全裁量之權,不受繼承人不同意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請求法院依上述之聲明裁判分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乃有訴請裁判分割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請求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於兩造所有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七十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我們也不瞭解當初委任上訴人時是否有包括裁判分割的費用在內」,從而上訴人辯稱當初委託時,兩造確有口頭合意該委託係包含裁判分割在內云云,即無足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原告方面逾期仍未補正請求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為裁判分割,是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葉清雄之配偶彭玫華、子女葉家呈、葉倩宇、葉蕙綺於108訴436案件【按即本院裁判分割724地號土地案件】審理中,為證明其舊居係位在裁判分割前724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縱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且兩造亦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亦由聲請裁判分割之方式分割完畢,足見分割之義務應由被告先行完成,否則被告為何先行進行裁判分割之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雖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並無敗訴之問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雖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裁判分割之依據、應如何裁判分割及其理由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即各二分之一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並無敗訴之問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雖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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