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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私文書 原判決(裁定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已有錯誤,於正本送達後,不得以裁定更正;又原裁定更正為貳萬元,較可能併科罰金壹萬元之結果為重,對被告而言,係屬不利益;再原判決既未在理由欄有何關於刑度之敘述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論述如下:(一)抗告人據上述內容向法官遞狀申請裁定更正錯誤事,其中刑事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53號)述及「即上前要求告訴人隨同其至旁邊」為誤寫,請惠予裁定更正為「即上前要求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題情形,應先以裁定更正事實,再以其所科罰金超過支票面額,而有違背法令,依非常上訴程序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觀之原審法院裁定更正之內容係將「緩刑2年」更正為「緩刑3年」,其更正部分顯係誤寫、誤繕,原審裁定更正前揭顯然誤寫之錯誤,既符合訴訟經濟之整體利益,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尤不生影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原裁定更正前原裁定更正後本裁定更正後粉色IPHONE13PRO手機1台(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亦無逕將本案定刑裁定中原判決所處罪刑裁定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餘地,則聲請意旨以原判決業於111年11月1日經裁定更正為由,聲請裁定更正本案定刑裁定之內容,殊乏所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今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刪除該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惟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聲請人就除權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上有未合,應予駁回。四、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原審裁定更正項目涉及主文罪名、判決理由有關既未遂之認定,顯已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而不得以裁定更正,自應認原審裁定有所違誤,原裁定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6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不得以裁定更正,若係原本正確而正本有誤,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審竟以裁定更正,其適用法則顯有不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57 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即於判決確定後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並重行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刑事判決更正,得參照前述規定而裁定更正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顯然足以影響該判決之本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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