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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84)法律決字第 23446 號
認如收養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7710 號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81)法律決字第 13507 號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八四五號函略以:「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 。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林○○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81)秘台廳一字第 13845 號
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該當事人為裁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74)秘台廳(一)字第 01364 號
財務罰鍰案件,經法院裁定處罰確定後,除有顯然錯誤得由原裁定法院裁定更正外,並無救濟途徑
(71)法檢字第 3637 號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如已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不得裁定更正。
(70)法律字第 14816 號
按財務違章漏稅案件,其經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援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外,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七○號、院解字第三六八五號解釋參照) ,且亦不得依非常上訴請求救濟。本案既經法院裁處罰鍰確定,該裁定在未經依法撤銷或變更前,仍有其拘束力。本部調查局以本案既經法院裁定確定,在該裁定未經依法變更前,仍函請依法執行,其法律上之意見,並無不當。
(46)台令刑(五)字第 2479 號
查免刑判決屬於有罪判決之一種,有罪判決書應將事實與理由分別記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諭知免刑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判決,既為有罪判決中之免刑判決,揆諸首開說明,此項判決書應記載事實自無可疑,復查有罪判決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或免刑,否則未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則即失所根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與文字誤寫之情形有異,應不得以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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