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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115.01.15審查裁定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114年憲裁字第70號
114.07.03
2、認定不同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以裁定更正其他法院之判決,違反憲法第16條關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3、並認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對造得提起「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113年憲裁字第43號
113.11.13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113年憲裁字第42號
113.10.25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113年憲裁字第32號
113.09.20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中華民國112年7月教育部編印之「教育統計」(第122頁,表B4-2
113年憲裁字第25號
113.08.14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2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113年憲裁字第24號
113.08.14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1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113年憲裁字第15號
113.05.24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113年憲裁字第4號
112.12.26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
112.08.01審查裁定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
112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2.05.28審查裁定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112年審裁字第988號
112.04.09審查裁定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訴訟代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111.11.02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及第28段,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部分,其
111年審裁字第604號
111.10.17審查裁定
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0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111.10.14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111年憲裁字第1442號
111.09.14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111年憲裁字第1432號
111.09.13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庭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至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仍在審理中,附
110年度憲二字第497號
110.12.10
適用系爭規定與援用系爭判例,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原裁判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再審不變期間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於法院未以裁定更正,而由書記官逕以記載正確之裁判為更
110年度憲二字第375號
110.10.08
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時,法院仍得恣意依其所好逕行以裁定更正,顯然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更侵害人民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16條之規定。又,最高法院過去長期之實務見解均認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應
會台字第9598號
99.03.26
經同院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九十八年度審再易字第四一號裁定更正為判決且不得上訴)之法律見解,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例,有
釋字第118號
55.12.07大法官解釋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稱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決,係以該判決中之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此項更正,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裁定自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大法官會議主席 
釋字第43號
43.12.29大法官解釋
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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