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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所稱之經驗法則於法不合,無從認為有此等經驗法則存在,再審原告執此指摘原確定判決違背經驗法則云云,要屬無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判決第六頁認定「原告所訴分別支出台灣省、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二二七、四七二元,四二、二一四元被告未予扣除乙節,惟未提出確實憑證,空言主張,要屬無據。」云云。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7月4日,在系爭屋內吸食毒品,遭警方逮捕,被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7款應給付伊違約金云云,然原告僅空言被告有前開違約之情事,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之前述主張要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約定,再審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再審被告於承租期間,有就系爭房屋為裝設或加工之情形,因而認定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並應給付回復原狀工程款云云,要屬無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該支付命令寄存於東門派出所,自已生送達之效力,與該住址之轄區究為立人派出所或東門派出所無涉,故再審原告林寶成主張本件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要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聲明異議狀,認為不應准許,而於同年四月八日以南院慶九四執清字第一0八六九號函示「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要屬無據,礙難照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3,606元予被告,復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給付予被告之價金累計已達1,700萬元,則其依系爭股權買賣協議書之上揭約定,請求被告家凡人公司應將家凡人公司之印鑑章交付予原告,要屬無據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7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告請求楊雁斯因受有腹部挫傷之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並未說明其何以得為此部分請求,並提出證據以佐,其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6年變更章程部分,不在起訴請求確認之範圍,該106年變更章程之效力如何,即非該院所得審究,上訴人陳稱併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宣告該變更捐助章程之行為無效云云,要屬無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小上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以原審判決有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為由,主張該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要屬無據,其又未就本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有所具體指摘,既均如上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字第107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2,472元,應引用為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等語為主張,然繳納再審裁判費為再審聲請之合法要件,自無從引用其他案件之裁判費為之,再審聲請人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不得以他案的量刑結果,比附援引而為本案量刑輕重比較之基準,既原審量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已如前述,上訴意旨執與本案情節未盡完全相同、無拘束力之另案判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要屬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相對人卻未撤銷之,可見其無意履行系爭調解筆錄之內容,難認有訴訟終結之情事,故原裁定准予發還相對人因聲請系爭假執行程序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要屬無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六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本於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要屬無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確實是因為迷糊,不慎遺失提款卡及存摺、印章云云,否認犯罪,要屬無據。二、被告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眼鏡及手機之損害共計5,000元,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要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對象存在,檢察官提出觀察、勒戒之聲請,要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審酌該等物品已非新品,原告所受之損害、物品性質及二手市場之價值,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在2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要屬無據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主張要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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