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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亦僅為「相對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以言,立法委員於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之脫序行為,應屬於議會自律原則所規範,司法機關不宜介入。又司法院歷次解釋,均未就言論免責權是否可及於機關以外之他人而為闡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應屬至明。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就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而言,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揭櫫之意旨,為確保議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議會或委員會之發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案被告為地方議員,當然得主張言論免責權。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你放棄言論免責權,你講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被告雖表示其願放棄言論免責權,但其言論受憲法之保障仍不生影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言論免責權之重點在於議員職務行為之遂行,故只要議員係行使職務行為,即應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而毋庸考量議員行使職務行為係在『議會內』或『議會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為地方議員,當然得主張言論免責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此與本案被告前開所為言論,是否係屬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範圍內之主要爭點尚無涉,併此敘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自亦應依此解釋之本旨加以衡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使我國對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也有明文保障及限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言論免責權為憲法所賦予之特權(Privilege),為期使民主政治回歸法治化,世界潮流均採取相對保障制度,就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認有一定之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說明,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既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是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除與行使職權顯然無關之行為外,應認有言論免責權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自亦應依此解釋之本旨加以衡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為○○○○,當然得主張言論免責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言論免責權為憲法所賦予之特權,為期使民主政治回歸法治化,世界潮流均採取相對保障制度,就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認有一定之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若立法委員行為逾越上開範圍,在會議或議場以外,而為與執行職權無關之行為或言論,難認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侵害他人法益,即不應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解釋顯有將言論免責權分為「言論」、「非言論」,屬於言論部分,應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屬非言論(如蓄意之肢體動作)者,則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本件既屬言論層次之行為,自應受言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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